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冀建房〔2008〕406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扩权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6〕5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监督检查的范围
我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在我省备案并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外省(市)物业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的组织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省建设厅适时组织抽查。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通过调查物业服务企业状况、走访业主、处理业主投诉、组织物业服务项目检查评比等形式,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一般应在每年上半年完成。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是否规范(新设立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用词为“物业服务”,不符合的不予核定。原有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词为“物业管理”的,应争取在2008年底前变更完毕);
2、企业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否真实;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条件(不得在其他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兼职);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开展物业服务,有无长期无服务项目或者超越资质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