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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各市州环保局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里列入COD、SO2总量减排的治理工程项目的监察和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由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测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里列入COD、SO2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环境监察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环境监察频次为每月至少一次。

  七、省局与市州局联合开展的日常检查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对核算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率为100%,对已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50%,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率不低于30%,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20%。

  八、省局对各市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里列入COD、SO2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以暗查为主的方式进行,每季度开展一次。对核算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率不低于50%,对已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30%,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率不低于20%,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10%。

  九、各市州环保局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WWW.12369.gov.cn网站上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填报《COD监测与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SO2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所要求有关信息。根据环境监察和监测的结果核算减排监察系数,并于每年6月5日前和12月5日前,向省环境监察总队报送本辖区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

  各市州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和污染源监测的工作情况。

  (二)对监测检查企业和减排项目具体实施环保监察和监测的情况,重点列表说明各个企业和项目超标排放和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三)核算本地区COD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和监测与监察系数的情况及核算过程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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