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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由总局环监局或总局东北督查中心与省局联合检查企业不重复计算。

  三、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原则。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要使监察系数核算结果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二是要坚持现场检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里列入COD、SO2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设施运行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记录、取证资料和监测报告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核。

  四、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和SO2监察系数的具体核算方法。

  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的取值为1.8%;≥80%的取值为1.6%;≥70%的取值为1.4%;≥60%的取值为1.2%;≥50%的取值为1%;∠50%的为0。

  SO2监察系数取决于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的次数,取值如下: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值为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值为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为0。

  五、废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污水处理厂是否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中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企业脱硫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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