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为做好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推动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我局制定了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实施意见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各市州进行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时,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二、减排监察系数核算范围是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总局环监局)和国家环保总局东北督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东北督查中心)及省局在核算期内对各市州实际检查的企业数的总和。
其中,省局检查的范围是排放COD和有脱硫设施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里列入COD、SO2总量减排的治理工程项目,两者不重复计算。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调整前,暂按上一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和当年我省上报调整意见表中增加的重点源名单开展环境监察和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