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工作重点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突出四个重点,即危险化学品、化工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奥运会期间和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各地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督查力度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全省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舆论宣传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制定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媒体,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以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环境应急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风险源数据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五、时间安排
(一)后督查阶段(4月末)
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立即进行一次后督查,对查出的问题,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4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各地要把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作为促进企业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措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都要确定1-2名环境监督员,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各地要于4月30日前,将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二)2008年度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阶段(5月至10月末)
各地要组织力量对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环境敏感区进行集中排查,确定2008年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名单,逐一登记建档,提出整治的具体措施及时间要求,逐件跟踪治理并确保整改销号。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并公开挂牌督办,确保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各地要于5月31日前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省环境监察总队,于6月30日、9月30日前环境安全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省环境监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