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环境安全隐患集中的化学工业园区;
4.下游有居民居住,建设不符合要求,存在溃坝、泄漏隐患的矿山尾矿库;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
6.松花江、图们江、鸭绿江、辽河等重点流域周边的重点企业;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可能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环境安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组织体系、责任落实、现场管理、应急能力、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
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应急防控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4.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的普查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5.环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
8.企业排污口是否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对饮用水源地造成威胁的情况;
9.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杜绝重特大污染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各地要将隐患排查组织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领导机构,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组织力量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