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豫财办企〔2008〕50号)
张银晓等二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同时注销平顶山市明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请严格按照提交的方案,妥善保管好平顶山市明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原资产评估业务档案。
二、同意张银晓、马文明为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
三、同意张银晓为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
四、张银晓(注册证号:41030223)、马文明(注册证号:41001007)、吴艳华(注册证号:41030023)、牛宏勋(注册证号:41070010)、刘忆倩(注册证号:41030125)共5人为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该批复报财政部备案生效后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在平顶山市中兴路华诚大厦八楼。
六、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