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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林州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林州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豫财办企〔2008〕53号)


李福周等二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林州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林州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林州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同时注销林州太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资格,请严格按照提交的方案,妥善保管好林州太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资产评估业务档案。
  二、同意李福周、郭合顺为林州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李福周为林州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李福周(注册证号:41000500)、郭合顺(注册证号:41000501)、李六昌(注册证号:41000503)、魏静(注册证号:41000448)、王小红(注册证号:41000504)、张丽芳(注册证号41000505)、郝朝英(注册证号:41000506)、郭买法(注册证号:41000449)、李中华(注册证号:41070152)共9人为林州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林州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在林州市开元区振林街27号。
  六、林州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林州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林州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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