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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河南天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河南天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豫财办企〔2008〕52号)


郑传民等二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河南天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河南天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天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郑传民、艾红丽为河南天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郑传民为河南天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郑传民(注册证号:41000803)、艾红丽(注册证号:41030020)、余国周(注册证号:41040024)、张会芳(注册证号:41060023)、赵汉民(注册证号:41000704)、任路明(注册证号:41030143)、雷永波(注册证号:41030111)、李庆国(注册证号:41070050)共8人为河南天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河南天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办公地址在郑州市农科路38号3号楼1503号。
  六、河南天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河南天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河南天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按照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12号)要求,省财政厅将此批复报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30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复核,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可直接提出撤消设立许可,省财政厅将退回申报材料;需要修改或补充材料的,请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要求及时上报省财政厅,争取早日完成备案;备案期满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未提出否定意见或修改建议的,视同备案生效,我厅将及时转告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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