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全部行政执法依据。盟旗两级行政执法单位要于10月底前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行署、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旗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分别于年底前开展考核评议。建立权责明确、行
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12.开展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由盟旗两级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认证,颁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书》,同时开展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
四、关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3.支持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通报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情况。盟旗两级法制机构要协调本级人民法院,掌握本年度法院受理和判决、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情况和行政机关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况,以行署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进行通报。
14.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锡林郭勒盟政务门户网站公众留言专栏的作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在公众留言专栏公开。
15.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由行署法制办负责,确定3-5个旗县市政府和盟直部门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并做好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16.加强层级监督。除了通过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途径以外,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赋予政府法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层级监督职能,盟旗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通过具体的监督案件,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五、关于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7.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要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实地调查核实等多种方式进行审理。积极探索运用和解、调解结案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