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当前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当前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吉教基字[2008]1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教育局:
  为了推进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工作,巩固和发展扫盲成果,现就当前扫除文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文盲调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008年3月20日前,各地要对2007年所属县、乡、村三级的文盲调查登记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没有按要求进行调查或1958-1990年出生的各年龄段文盲人数与省教育厅公布的各县(市、区)同年龄段文盲人数(见附件《吉林省各县(市、区)1958-1990年出生人口中的文盲人数》)不符,同时又没有对有关情况(如其中相关人员的去向)做出可信服说明的单位,必须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扫盲教学包保工作的通知》(吉教基字[2007]4号)要求重新进行调查,并在2008年4月31日前将重新调查结果报省教育厅。
  二、落实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工作任务
  1.到2010年8月,县(市、区)要扫除全部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和绝大多数壮年文盲,使所有县(市、区)的青壮年文盲率降到1%左右,15及15周岁以上人口文盲率降到5%以下。
  2.对在2007年已经签订扫盲包教保学合同的青壮年文盲,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扫盲对象、包教教师、统编教材、保学措施、脱盲期限五到位要求,对教材、作业本、教案本等教学用品到位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签约各方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教学活动,确保其按期脱盲。
  3.在2008年5月15日前,对1958年-1992年出生,有学习能力的文盲,要根据文盲个体学习能力等因素,按照扫盲对象、包教教师、统编教材、保学措施、脱盲期限五到位原则签订半年至二年不同期限的扫盲包教保学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扫盲教学活动,使其中60%左右的学员能够在2009年达到脱盲水平,40%左右的学员能够在2010年达到脱盲水平。
  4.对已经签订扫盲后继续教育包教保学合同的脱盲人员,要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没有签订扫盲后继续教育合同的2005年以来的脱盲人员以及今后的脱盲人员,要全部按照脱盲巩固对象、包教教师、统编教材、保学措施四到位原则签订三个月至半年的扫盲后继续教育包教保学合同,参加扫盲后的继续教育。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