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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四、完善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尽快组织编制全盟及工业项目较多地区的“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战略“环评”,深入研究“十一五”时期产业发展的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与资源环境生态承载能力之间的关系,从战略层面谋划经济社会发展,从宏观决策源头推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各工业园区都要开展规划“环评”。在项目引进上,要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将符合环保要求作为项目引进的最低门槛。新上建设项目必须先行“环评”。未进行环评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不予核准、不予批准用地、不予工商登记、不予贷款、不予供电。对不能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和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将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十一)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做到环境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要推行重点项目环境工程监理。针对我盟资源特点及污染防治的实际,大力发展本土环保产业。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的监管,保证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和运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在严把建设项目验收关的同时,改变重审批和验收,轻建设期环境管理的被动局面。对不履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建设。对试生产和正式投入生产的项目,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十二)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快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盟环境保护部门要尽快建立盟级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2008年底前实现对全盟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锡林浩特市、多伦县、正蓝旗、苏尼特右旗、西乌珠穆沁旗等旗县和减排任务比较重的地区,也要尽快建设污染源监控平台。督促和监督所有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尽快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动态数据库,为有效监管污染源提供科学、准确的监控数据。各地要加快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在2010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都要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十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批准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要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防治污染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不执行“环评”、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擅自关闭污染治理设施、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无证超标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十四)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环境保护投入做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确保将每年征收的排污费以不低于50% 的比例用于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并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落实建设资金。对列入国家、自治区和盟环境保护工程计划的项目,各地要积极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要将污染源普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范排污费的收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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