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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六)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污染源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各城镇都要在 2008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坚决取缔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严禁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与保护饮用水无关的项目。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质状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污染源普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污染源普查和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如期完成。
  (七)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人居环境。由建设部门牵头,积极争取国家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支持,加快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到“十一五”末,县级以上城镇要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置场。深入持久地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镇绿化、美化、净化工程建设,不断优化城镇生态结构和功能。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环境友好企业和环保模范城镇的创建工作。切实解决好城镇餐饮业油烟、社会生活噪声、煤炭开发运输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努力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对农村牧区环境保护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面源污染,加快农村牧区改水、改厕、改圈建设,切实解决农村牧区环境“脏、乱、差”问题。把农村牧区污染治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牧区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和牲畜粪便,逐步改善农村牧区能源结构。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努力改善农牧民生活环境。
  (八)以强化资源开发的监管为重点,着力推进循环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全盟重点地区,特别是锡林浩特市周边、西乌旗白音华等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较多的地区的环境监管,做好企业、社会和群众利益的统筹,致力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多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不按环评报告书和环保部门批复进行污染防治,生态恢复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逾期不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停建、停产。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对矿产开发项目将逐步实施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确保足额提取、合理使用,保障生态恢复和治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各地要加快转变水资源利用模式,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同时,兼顾生态用水。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九)以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监管为重点,维护环境安全。积极推进危险及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开展好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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