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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四)主要目标。到 2010年,全盟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各级环境监察监测与科研、自然保护区自身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水平,建成滦河流域水质、生态环境和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全盟主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0% 以上,锡林浩特市空气质量好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工业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 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 ;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率达到50%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5% ,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及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危险及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规模化养殖场和集中式养殖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0%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到全区平均水平;全盟二氧化硫和化学耗氧量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3万吨和1.6万吨以内,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事故应急体系,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三、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五)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防治重点,确保完成减排约束性指标。加快建立和完善污染物减排“三大体系”,即科学的减排
  指标统计体系、减排监测体系、减排考核体系。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污染增量、腾出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原则,科学制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落实总量控制制度,按照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把排放指标和削减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同时,实行总量控制与地区环境质量及“三个体系”建设进行挂钩,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新上建设项目绝不允许突破地区总量控制指标;要将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突出的地区,将优先安排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年度考核不能通过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照总量控制要求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超标、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治理。果断地关闭设备工艺落后、污染治理无望的项目,腾出更多的排污指标支持高科技、低排放、高效益的项目。盟经济部门要对全盟高耗能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没有列入自治区经委支持名录的企业实行关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所有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脱硫工程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机组方可投入运行。同时,要确保已建脱硫机组的正常稳定运行,发挥脱硫作用。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煤化工等非电用煤行业,要加强技术改造,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项目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加快城镇集中供热进程,替代分散燃煤小锅炉。民用燃料要积极推广使用电、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列入滦河流域的正镶白旗、太仆寺旗、多伦县、正蓝旗等旗县和二连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2008年投入运行。其余城镇要在 2009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全盟所有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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