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经办机构向其报送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表后,经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市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保费补贴资金,参照《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豫财办库〔2006〕2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经办机构的确定
第十六条 我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2008年,周口、南阳市棉花种植业保险由人保财险河南分公司承办,信阳水稻保险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与人保财险河南分公司承办。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员培训,认真向投保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巨灾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种植业保险实行最高赔付总额封顶。单个保险品种全省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该保险品种保费总收入3倍以内封顶。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在当年保费总收入2倍以内(含两倍)时,由承保机构全额赔付;当核定赔付额超过2倍(最高为3倍)时,超过部分应由承保机构首先通过再保险解决,再保险仍弥补不了的由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财政部门负担部分由省、市、县按1:0.5:0.5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按照省、县(市)1:1的比例分担)。巨灾风险发生时应调整对农户赔付金额,巨灾保险赔付办法应在保险条款中载明。
第十九条 当年巨灾风险发生时,全省统筹算账核定赔付总额,在经办机构确认市、县财政应负担的赔付资金到位后,省财政及时足额拨付应由其负担的本年度赔付资金。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7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种植业保险品种签单完成情况和保费使用进度情况,经审核,省财政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25%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经办机构,作为巨灾风险准备金,专账管理,逐年滚存(资金积累达到年度平均保费收入100%左右时为止),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