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吉林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实践室装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教基字[2008]1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高二年级新开设的通用技术课的教学工作,现将《吉林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实践室装备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教育厅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吉林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实践室装备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及《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标准》,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要求,确保我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一、实践室建设要求
1.为确保2008年秋季高二年级通用技术课程按要求开设,原则上每所普通高中均需建设通用技术专用实践室。
2.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和学校可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建立通用技术实践基地,或利用当地职业学校的实验、实习场所,合理调配通用技术教育资源。
3.配置装备标准中所开列的“仪器仪表、教学用具”中“多功能控制器”等6-14项内容为较高标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它项目为学校必备标准。
二、实践室通用要求
1.面积:实践室每间使用面积96㎡,改建、扩建的实践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达到相关标准对各项距离(净距离)和安全通道要求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
2.位置:实践室应保证最佳建筑朝向,室内避免直射阳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金属制品和木制品制作实践室应在底层,与其他教室要有一定距离。
3.实践室平面排布设计要求(金属制品和木制品制作实践室可不受此限制):每班50人,第一排实验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500mm,边坐的学生与黑板远端的水平视角不小于300,最后一排实验桌的后沿距后墙不小于1200mm,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1000mm。
4.其他要求参照理科实验室有关规定。
三、实践室装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