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充分发挥经办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经办机构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量力而行,确保种植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努力分散经营风险。
五、资金管理
(一)保费收入管理。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种植业保险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保费收支。
(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具体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巨灾风险管理
(一)实行最高赔付总额封顶。单个保险品种全省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该保险品种保费总收入3倍以内封顶。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在当年保费总收入2倍以内(含两倍)时,由承保机构全额赔付;当核定赔付额超过2倍(最高为3倍)时,超过部分应由承保机构首先通过再保险解决,再保险仍弥补不了的由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财政部门负担部分由省、市、县按1:0.5:0.5的比例分担。巨灾风险发生时应调整对农户赔付金额,巨灾保险赔付办法应在保险条款中载明。
(二)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省级承保机构应按种植业补贴险种当年全省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专账管理,逐年滚存(资金积累达到年度平均保费收入100%左右时为止),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种植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难度大,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协调机构,指导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协助经办机构对承保标的进行承保前的鉴定、统一标识工作,对承保标的防疫、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给予必要帮助。农业部门要协助经办机构制定承保标准,提供有关农业生产的数据和技术支持,帮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工作。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及时提供灾害预报、灾害损失等方面的信息及有关历史数据,以便厘定费率、确定保险责任、核定灾害损失。
(三)制定保险条款。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与经办机构协商制定。保单上要明确载明各级财政部门、农户、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