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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切实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各地要认真贯彻《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数据的分析,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财务风险评价。各地财政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地方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审计),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要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与合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对不配合和不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的地方金融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四、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工作,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各地财政部门要深入研究农业保险保障目标、政策支持、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等问题,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农业保险体系。运用保费补贴等手段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结合当地农业特色,开发适合当地需要的农业保险产品。当前要重点做好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和部分市县开展试点的水稻、棉花、烟叶等种植业保险工作,总结经验,改进服务,进一步提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五、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地方金融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思路,主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地方金融工作情况、问题和建议,为做好财政金融工作出谋划策。要加强对经济金融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密切跟踪分析经济、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深化地方金融改革的政策措施。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相互交流、支持,共同做好地方金融工作。
  六、充实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发展地方金融任务繁重,新业务、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呈现。各地财政部门负责本地财政金融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财政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中出现缺位现象。要切实加强地方财政金融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选择业务骨干充实地方金融管理力量,至少配备1-2名地方财政金融管理专门人员。省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活动,提高财政金融管理干部业务水平。

  附件: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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