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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


  对核销欠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省劳动保障厅应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十五)办理内部退养。

  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职工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养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六)落实因灾致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如本人自愿申请,可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一次性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计算。

  (十七)支付因灾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死亡的,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支付给死亡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抚恤金支付给死亡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直系亲属。

  (十八)落实因灾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伤亡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因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十九)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震伤员在紧急救治阶段结束出院后,因地震伤情需要继续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其余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和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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