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8]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支持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灾区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一)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省政府确定的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具体人员的认定办法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对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发给《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作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发放;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发。《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由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
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灾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灾区吸纳就业能力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