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级工法文本(内容应齐全完整,符合有关编写要求);
(四)工程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
(五)检索查新报告;
(六)介绍工法关键技术应用的照片和演示光盘(包括关键技术工程应用施工过程录像)。
上述资料(一)提供一式3份;(二)至(五)装订成册,提供一式9份;(六)项提供9份。
第七条 工法关键技术受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涉及保密的内容应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
第八条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直接组织指导工法关键技术的鉴定及专家库的建立工作。工法关键技术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
第九条 工法关键技术鉴定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坚持鉴定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鉴定专家对所提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并保证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的科学性、严肃性;
(四)鉴定专家应为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条 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工法关键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委员3至7名;
(二)鉴定会召开前,由每位鉴定委员会委员详细审阅材料,并形成初步意见;
(三)召开鉴定会,由鉴定委员会审查材料,听取申请鉴定单位介绍工法关键技术,观看关键技术工程应用施工录像;
(四)鉴定委员会提问,申请鉴定单位答辩;
(五)鉴定委员会听取每位委员意见,集体讨论;
(六)鉴定委员会委员根据工法关键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评定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等级,形成鉴定意见。经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