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建建〔2008〕25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
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申请书(略)
2. 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意见书(略)
河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提高工法关键技术成果的科技水平,根据
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和《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细则》(豫建建〔2005〕20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的申请、鉴定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是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为省级工法的企业级工法关键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每季度末受理。
第五条 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的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的工法,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工法关键技术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三)工法关键技术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四)工法关键技术内容的编写应完整、规范,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突出。
第六条 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的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申请书;
(二)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