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依托企业要为企业技术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为企业技术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企业技术中心开支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障企业技术中心真正发挥其效能,同一所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同一实验室)同时参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不得超过2家。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课题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原则,选择有市场前景、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研究开发项目。并合理安排好长中短期课题,适当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重视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技术交流,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技术人才,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从批准设立到认定整个建设期一般为1~2年,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完成组建任务的企业技术中心可向建设厅申请验收认定。
第十九条 建设厅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数据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质询、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审查后,择优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并颁发《河南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
第二十条 对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企业技术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摘除企业技术中心铭牌。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厅负责研究有关建设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发展问题;审批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计划名单;组织企业技术中心验收及认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厅对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履行有关统计义务;经列入组建计划或经建设厅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12月底前向建设厅报送该中心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设厅每两年组织专家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一次考评。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考评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评基本合格(警告)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对运行业绩突出、符合河南省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由省建设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申报河南省或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更名、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省建设类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