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章 居住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流动人员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的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做好流动人员暂住登记、暂住证发放、信息采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到暂住地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流动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住宿登记视同暂住登记。

  第十五条 拟在本市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

  来本市学习、探亲、旅游、度假、就医、考察、出差的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第十六条 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

  (二)居住地址(包括原居住地址、现暂住地址或者拟暂住地址);

  (三)就业情况;

  (四)计划生育情况;

  (五)随行的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关系等情况;

  (六)暂住证内容变更情况;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暂住证的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暂住证。

  第十八条 暂住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并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暂住证有效期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或者现暂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续期;逾期后未续期的,暂住证失效。

  第十九条 暂住证实行统一编号。

  暂住证的登记、发放和续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