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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3)其他一次性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等。

  (4)心脏激光打孔、射频消融等手术、起搏器、人工关节、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置放材料手术。

  (5)透析治疗、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

  (6)应用X刀、伽玛刀进行治疗的项目。

  4、特殊医用材料类

  (1)临床诊疗手术项目在部分支付范围内,手术中使用和置入的特殊医用材料。

  (2)纳入省物价、卫生部门明确规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的特殊医用材料,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销范围和支付标准。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甲类):

  《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均准予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对于《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个人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原支付比例。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甲类)中的医疗服务明细项目,符合第三条第一、二款的,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自行调整确定。

  五、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服务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项目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项目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项目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六、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新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标准结构、内容等,对本地区信息系统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将乙类项目的支付比例维护入库。

  七、《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目前仍实行机关公费医疗及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参照此项目执行。

  八、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与原项目管理办法的衔接工作,加强诊疗服务项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控制诊疗服务费用支出。各地在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如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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