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像监测。
(6)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以外的组织移植(移植手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5)特需服务类。
(6)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使用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7、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三等以上床位费、特殊护理费。
2、医技诊疗类
(1)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
(2)造影类。
(3)核素内照射类。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移植诊疗及手术项目。
(2)涉及各类电子内窥镜和腔镜下诊疗项目,经心脏、血管介入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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