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吉建设〔2008〕1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部署和要求,现就吉林省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具有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消防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项设计、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的设计企业。
二、换证标准
换证工作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执行。
三、换证申报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电子文档(只要求甲级资质提供);
(三)附件(要求装订成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提供满足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专项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上述四类材料中的任意一项)的复印件。
四、换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