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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交由省建设厅办理的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信访事项报告制度。对出现的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优影响的、突发性信访事项信访信息,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填写《关于×××重大信访事项的报告单》,并提出建议,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不良影响。
  事态紧急时,可采取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信访排查调处制度。坚持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定期对上访苗头和倾向性问题进行全面排查。认真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信访事项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信访信息系统,推行网络接访制度。
  (一)为拓宽信访渠道,方便信访群众,减少来省这京上访,逐渐实行网络接访。
  (二)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访机构要配备网络信息设备,实行信访联网。
  (三)要公开本单位信访机构、网号、网址,建立信访信箱。
  (四)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五)实行网络查询、网络投诉、网络接访、网络答复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合法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形成《建设信访事项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及时结案。
  第二十五条 发现承办处室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进行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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