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建设厅接访后,信访事项比较清楚,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经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审阅后,直接答复信访人;事实不清,不能当场答复的,责成相关业务部门在充分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
第十二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省建设厅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书面意见,答复信访人,同时上报省建设厅;情况复杂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交办上级部门和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省建设厅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除当场答复的以外,由信访工作机构在5日内提出拟办意见,以《建设信访事项交办单》的形式报请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后,转有关职能处室进行办理。省建设厅直接受理的,承办处室在30日内提出答复意见;申请复查、复核的,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由法制部门审核,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由信访工作机构会同承办处室答复信访人。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厅长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在5日内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记录复印件发送被信访人。被信访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记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应制作《建设信访事项询问记录》、《建设信访事项现场勘查记录》等文书,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信访事项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信访事项集体讨论制度。重大信访事项,或者主管领导认为需进行集体讨论的,由主管领导或者责成承办处(科)室负责人召集有关处(科)室共同进行研究,形成《建设信访事项集体讨论记录》,提出答复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并经法制工作机构认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信访事项听证制度。如认为必要,或者信访人提出听证要求并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
信访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及有关规定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