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协助有关处(科)室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完善规章制度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承办处(科)室负责人和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经常过问、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实行首问负责制。首次接待信访人的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转办、处理、答复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督办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信访人举报的建设违法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八条 对已有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请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第九条 到省建设厅越级上访,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涉事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省建设厅接访;涉事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填写《建设信访事项接待登记表》。
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咨询,应依法进行解答;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前,不要随意答复。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依法向信访人耐心细致地解释,并告知信访人提出诉求的其他解决途径。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其职权范围受理上访事项,对越级申请复查、复核的,不予受理;
(三)属于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填写《建设信访事项转办通知书》,经主管领导审阅后,责成有关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