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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建办〔2008〕21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公用局、园林局、行政执法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更好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和《吉林省建设厅信访工作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吉林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吉林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建设信访文书(一至二十三)(略)

吉林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吉林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密切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设系统信访工作,依据国家《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所指向的单位或者个人,称被信访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健全制度,畅通渠道,理顺程序,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地办理信访事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内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日常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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