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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选用获得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推广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严格按照规程组织施工,确保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和节能技术的可靠性,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第十二条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要依法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确保节能标准的实施率。现场监督人员应重点对建设工程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质量,以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该工程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选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抽查和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检查,要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和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和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郑州市的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好郑州市建筑节能市场,加大建设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使用的监查力度,对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节能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上报郑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监督报告中要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评述。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要有建筑验收情况报告,未进行建筑节能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十五条 市节能墙改办要加强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对建成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要建立并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督体系,研究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及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要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其中能耗高的要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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