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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建[2008]52号)


委机关各处(室)、二级机构,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71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令),《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7〕31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实行闭合式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现将《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进一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7〕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活动及建筑节能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郑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改办)具体负责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节能墙改办要加强对郑州市建筑节能的管理力度,搞好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抓好各种与建筑有关的节能标准执行与实施的监管、节能运行体系管理和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监管工作,遏制高能耗建筑的建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我市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设计与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和设备,降低节能技术标准。如需变更设计内容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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