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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4日内查档核实,整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确定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报市局相关业务部门。
  (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在1日内对答辩状提出审核意见,会同市局法监处签署意见,报主管业务局长。
  (三)主管业务局长应当在2日内签署意见报局长阅示。
  (四)局法监处制作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承办单位负责将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按时送交主审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告知局法监处,由局法监处与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应诉方案。
  应诉方案确定后,承办单位和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应诉方案进行应诉,并将应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局法监处。
  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局法监处组织召开承办单位参加的诉讼业务会审会,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业务主管局长、局长决定。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第十条时限规定准备应诉材料。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2日内,向局法监处说明情况。局法监处负责与主审人民法院沟通。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了解案情后,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并向局法监处说明情况。
  委托代理人认为受案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并向局法监处说明情况。
  对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出庭应诉。遵守法庭纪律,措辞得当,保持良好形象,尊重法官,尊重原告。
  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应当充分陈述,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期间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分别向局法监处和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报告,由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报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批准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做出,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受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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