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机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以市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该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承办应诉事务。涉及多个处室或直属单位的,共同承办应诉事务。
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因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由被委托的单位和上级单位的行政业务处室或市局直属单位共同承办应诉事务。
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或授权,市局直属单位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该直属单位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承办应诉事务。
第六条 承办应诉事务的单位或者部门(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二)代拟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或者申诉状;
(三)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及时通过局法监处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上诉状;
(四)确定具体人员作为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其他与行政诉讼相关的职责。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为委托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有一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委托代理人队伍,并将名单送局法监处备案。委托代理人有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到局法监处变更备案情况。
第八条 凡涉及行政赔偿、影响较大的或者历史原因复杂的,可以由市国土房管局直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作出受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应当派人随同参加诉讼工作。
第九条 局法监处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后,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确认承办单位,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日内,将起诉状副本转送承办单位或市局相关业务部门。
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不应当由本单位承办应诉事务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日内,通知局法监处并退回起诉状副本,局法监处应当在当日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局法监处与其确认的承办单位有分歧意见并经协商不成的,由局法监处报业务主管局长决定。
市局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收到法院邮寄或代转传票的,应当在当日送交局法监处,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应诉准备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