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8]116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局处室职能的调整,市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调整到执法监察处,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津国土房法〔2007〕103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重新修改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第三人进行行政应诉的活动。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处(以下简称局法监处)是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应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业务处室应当参与、组织和监督有关应诉工作的落实。
市局直属单位、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实行行政诉讼案件会审会制度。一般案件会审会由局法监处召集,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参加,会审意见报业务主管局长审定;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或者行政行为确有瑕疵的,局法监处可以建议业务主管局长、局长主持召开会审会,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提供行政诉讼案件有关翔实资料。
第五条 行政诉讼的承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