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建科〔2008〕8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选择:应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进,以点带面的实施原则;节能改造应与旧城改造和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防止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采暖费用的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应优先选择围护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及容易实施的部位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围护结构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
(三)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改造;采暖系统应达到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通过改造,采暖系统每栋楼应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供热计量改造后应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二、改造要求
(一)编制改造规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改造目标,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编制改造规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要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
(二)确定合理的热计量收费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热计量收费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按用热量收费制度,促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