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规划编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推进单位尽快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与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做好规划编制的督促指导工作,按省统一制定的村镇规划合同样本及时签订合同并按要求备案,并严格按合同要求推进村镇规划按期保质完成。帮助编制双方及时解决规划编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按照规定及时组织规划论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规划的审批。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家有关规划编制及实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村镇和各级领导编制规划和实施规划的法律意识。
四、做好规划的审查与批准工作
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市)、乡镇政府要及时与市州、县(市)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联系,按照《
城乡规划法》和省建设厅及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做好规划审查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及时做好规划审批工作。
村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因建设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和报批。
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村庄规划不少于1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五、加强村镇规划编制的组织管理
建立周报制度,各市(州)、县(市)、镇(乡)及规划编制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每周向上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汇报一次规划进展情况,省建设厅进行统一调度,确保规划按时保质进行。
六、加强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依法进行各项建设
要认真贯彻执行《
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严禁越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