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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
(郑建办〔2008〕10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保护环境,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决定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利用太阳能、采取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一)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下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进行竣工验收。
  (二)凡在建筑和结构设计上具备应用太阳能条件的十二层以上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三)总建筑面积在1万㎡以上的新建住宅组团、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的公共照明部分如楼梯间、次级道路、草坪等,必须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和LED产品。
  (四)鼓励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鼓励新农村建设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和LED产品;鼓励利用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扶持发展多项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在建筑上的综合利用技术。
  二、规划部门应逐步把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应用,作为审批条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审批中,注重建筑物屋面和立面与太阳能应用的一体化和协调性,既要保持建筑物的整体美感,避免集热器的反射光对附近建筑物的光污染,又要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布局,使其最大限度的利用太阳辐射量。
  三、设计单位要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要求,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将太阳能应用作为建筑物的有机组成部分,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的安装使用同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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