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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吉建造〔2008〕1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已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继续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三、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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