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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8〕38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蓟县地矿局、执法监察总队: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遏制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执法监察处是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挂牌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落实工作。

  执法监察总队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津国土房监[2006]1012号)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督办规定》(津国土房监[2007]530号)文件规定,负责对重大案件以外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违法案件,是指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案件。

  其范围包括:

  (一)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及领导批转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案件;

  (二)涉及区县政府、市级委办局及其领导违反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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