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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八)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保、国土等部门要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批复情况、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和利用强度、投入产出、绿化率和生活附属设施比率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验收意见,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各地区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开展存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等专题调研和潜力分析,对已闲置或投入产出率低的建设用地,要建立信息数据库,采取收回、收购、置换、嫁接等措施,有效加以利用。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坚决无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用地;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有偿等方式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完成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增加土地保有成本,促进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的充分利用。
  (三)积极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我市海岸线长、盐田和滩涂多的资源优势,在不影响海洋环境的前提下,本着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科学合理对盐田、滩涂实施改造,加大废弃地的改造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规划、发展改革、海洋、环保、土地储备等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对适宜开发的废弃盐田、滩涂和其他废弃地等做出规划,纳入政府储备用地,提高我市的土地保障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四)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城市空间利用条件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利用地下空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价款上应给予优惠;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
  (五)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加快推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修编工作,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要积极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盘活和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宜耕则耕、宜建则建,适宜建设的除满足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宅基地外,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结合新农村建设,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农民住宅小区。除城市规划区外,新建农民住宅小区既可办理占用手续,也可征为国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可比照经济适用房政策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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