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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供地目录制度。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目录》、《禁止用地目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等限制性生产项目用地,坚决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审查项目准入条件。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所确定的土地使用各项控制指标。对超出控制指标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应土地。对进入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应土地。对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并根据项目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五)加强建设用地储备工作。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能力,推进城市建设改造步伐,各级政府要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储备用地出让前,应妥善处理好土地、房屋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整理,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依法由市、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今后,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以“净地”方式供应土地。
  (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类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要不断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规范交易程序。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评估、集体决策的方式,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工作。要积极探索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七)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面积“圈占”、“囤积”土地的行为,各地区在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中,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成片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应按“净地”分块供应,增加土地供应宗数,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有效供应。规划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必要的配置设施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后,不得擅自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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