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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7年12月21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1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8年5月22日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节约用水,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加强管理、调整结构、改进工艺,实现用水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少损失,杜绝浪费,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及雨水、再生水、疏干水、采油排水、海水淡化水等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用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水为主的方针,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加大保护水资源、遏制水污染的力度,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采取综合措施,健全节水社会化服务,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规范和引导社会节水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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