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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处理决定的,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当场送达行政相对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第三节 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内容合法,格式统一,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三十八条 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明确行政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和具体填写要求。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种类和记载事项的设置应当完整,并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选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标注文号。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

  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第四十三条 需要阐述行政执法行为理由的,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说明理由,并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引用法律依据应当填写完整,确需引用到具体内容的,应当引用到条、款、项、目及具体文字表述。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不得出现错别字。

  行政执法文书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按规定须由行政相对人确认的,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行政执法文书修改较多或者需要更改实质性内容的,应当重新制作。

  第四十六条 一式多页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用纸,按照规定格式印制并按要求填写。有条件的,应当打印制作。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第四十九条 在空白的行政执法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实行申请、登记、限量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盖章后的空白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文书归卷。行政执法文书原则上应当一案一卷。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者多余材料,并做到整洁、固定,便于翻阅。

  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的顺序装订并编注页码。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归卷后,应当及时移交档案机构保存。

  文书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材料,不得进行修改。

第四节 行政执法礼仪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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