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已经2008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行政执法机关

  第二节 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节 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节 行政执法礼仪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一节 行政许可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强制

  第四节 行政征收

  第五节 行政裁决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受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合法批准成立;

  (二)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公务人员;

  (四)有财政部门预算核拨的工作经费;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内容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执法。委托执法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