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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

  年度立法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可以通过部门起草、委托起草、招标起草等形式进行。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一般由申请立项的政府工作部门起草。

  内容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某一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多个机构联合起草。

  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起草,也可以公开招标起草。

  第四十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发函、专题论证等形式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列入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形成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起草单位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送审稿文本;

  (三)送审稿说明;

  (四)送审稿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件以及参照的政策文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文本一般应在条文前标明该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在主要条文后标明该条制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五十一条 起草单位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共同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各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协调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推进立法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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