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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


  第三十二条 法案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起始日期,一般表述为“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法案中的废止条款紧接在法案施行日期之后。

  被废止的立法规定与新制定的法案名称相同时,一般表述为“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施行的《××办法》同时废止”;被废止的立法规定与新制定的法案名称不同时,一般表述为“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办法》同时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标明文号。

第六节 其他表述

  第三十四条 引用法律法规名称时,应当使用全称并使用书名号,但是注明简称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时,三个以上连续序号的表述一般使用“第×条至第×条”,不连续序号的表述一般使用“第×条、第×条”。

  第三十六条 法案中“的”字结构指“的”字在句尾,省略中心语的一种表述形式,用于对条文适用的条件、主体、行为等事项的表述。

  第三十七条 法案中的“除外”结构指有“除”、“外”搭配的句式,用于对条文内容作扩充、排除和例外规定的表述。一般句式为:

  (一)对条文内容作扩充表述时,置于条文中间,表述为:“……除……外,还……”;

  (二)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规定表述时,可以置于句首、条文中间或者句尾,表述为:“除……外,……”,“……除……外,……”或者“……除外”。

  第三十八条 法案中的“但书”结构指以“但”或者“但是”引出的一段文字,对其前文一般规定所作的例外、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规定,表述为:

  (一)规定例外情形,当法案设定的行为规范可能与其上位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交叉,为了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可以专门作“但书”表述,一般句式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定限制情形,表述为“但(但是)……不(不得)……”;

  (三)规定附加情形,表述为“但(但是)……可以(应当)……”。

  第三十九条 法案条文中宜以双音节构词的常用字,一般用“应当”、“或者”、“如果”、“按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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