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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

第二章 技术规范

第一节 法案结构

  第五条 法案结构是指法案内容按照一定顺序和要求依次排列的组织形式,包括内容结构和形式结构。

  第六条 法案的内容结构应当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按照各要素固有的排列和连接方式,正确反映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

  第七条 法案的形式结构是内容结构的表现形式,一般按照章、节、条、款、项、目的顺序排列:

  (一)法案的内容较多,有划分层次必要时,可以设章,各章之间应当有内在联系,章名应当概括反映本章的主要内容,章的顺序用序数词表示;

  (二)章的条文较多且有若干组相对独立的内容时,可以设节,节名应当概括反映本节的内容,节的顺序用序数词表示;

  (三)条的内容应当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每条只规定同一内容,条应当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用序数词连贯排列;

  (四)一条内容中包含两层以上相互关联的意思且不宜再划分为两个以上独立的条时,可以设款,每一款应当只表述一层意思,款在条中以自然段的形式排列;

  (五)条和款的内容需要细化或者列举时,可以设项,项的内容不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每项的内容只能包含条或者款中的一层意思,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小括号分段表述;

  (六)项中的内容仍需细分的,可以在项下设目,目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点表示。

  第八条 法案一般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法案设章节的,应当在法案名称下设目录,标明章、节的标题。

第二节 法案名称

  第九条 法案名称由制定机关或者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和法案种类构成。法案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明。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分为“实施办法”、“条例”、“规定”:

  (一)为执行上位法而作出的实施性规范,一般使用“实施办法”;

  (二)对某一方面的事项作出的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一般使用“条例”;

  (三)对某一方面的事项作出的专项性规范,一般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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