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已经2008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规范
第一节 法案结构
第二节 法案名称
第三节 总则部分
第四节 分则部分
第五节 附则部分
第六节 其他表述
第三章 程序规范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立法的技术和程序,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立法活动中涉及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适用本规范。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技术和程序事宜,依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综合表述时统称法案。
第三条 行政立法技术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法案形式应当服从、服务于立法宗旨和法案的内容;
(二)法案结构应当逻辑严密,条文清晰,章节设置科学合理;
(三)法案语言应当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语言表述惯例。
第四条 行政立法程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注重程序合法,维护法制统一;
(二)注重程序公正,维护社会公平;
(三)注重程序公开,扩大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