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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已经2008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规范

  第一节 法案结构

  第二节 法案名称

  第三节 总则部分

  第四节 分则部分

  第五节 附则部分

  第六节 其他表述

  第三章 程序规范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立法的技术和程序,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立法活动中涉及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适用本规范。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技术和程序事宜,依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综合表述时统称法案。

  第三条 行政立法技术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法案形式应当服从、服务于立法宗旨和法案的内容;

  (二)法案结构应当逻辑严密,条文清晰,章节设置科学合理;

  (三)法案语言应当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语言表述惯例。

  第四条 行政立法程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注重程序合法,维护法制统一;

  (二)注重程序公正,维护社会公平;

  (三)注重程序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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